對人民幣的法律保護有哪些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8條規定:“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第1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對人民幣的法律保護有哪些內容?

為保證人民幣發行的集中統一,穩定金融和物價,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加強對人民幣的保護。《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人民幣的保護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的規定:

1.禁止各種變相貨幣的發行與流通。變相貨幣是指沒有法定貨幣發行權的單位或個人簽發的、以貨幣單位標示面值並在世面流通轉讓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有的單位發行“代金券”、“購物券”、“禮品券”等就屬於變相發行貨幣的行為。變相貨幣的發行、流通的危害主要有:第一,違反了人民幣集中統一發行原則,侵犯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貨幣發行權;第二,由於充當支付手段,擴大了社會貨幣供應量,而又不在人民銀行的監控下,對通貨膨脹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第三,逃避了國家對工資獎金的監督管理,擴大了消費基金支出;第四,助長了不正之風。凡此種種,影響到人民幣的信譽和市場穩定,因此,必須禁止變相貨幣的發行與流通。

2.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和禁止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偽造人民幣是指仿照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現行流通的紙幣或鑄幣的形狀、顏色、圖案,製造偽幣、冒充真幣的行為;變造人民幣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塗改、正背兩面撕開等方法增大人民幣票面額或增多票張數的行為。由於偽造、變造人民幣和販運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對國家、集體以及個人利益均會造成嚴重侵害,所以為保護國家貨幣、鞏固國家金融,該法第41、42條又進一步規定了法律責任。

3.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人民幣是國家金融制度的體現,是國家保證市場流通的一種手段。人民幣作為支付手段,承擔着商品交換的流通作用。特別是一些小額人民幣鑄幣,其鑄造價值往往比其標示的價值還高,毀損人民幣會人為增加人民幣發行基金,有時還可能造成小額人民幣流通短缺,不利於市場上人民幣的找換,給國家造成浪費。

4.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是為了保證國家貨幣的嚴肅性,也防止有人利用印有人民幣圖樣的紙張冒充人民幣,欺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