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靠單位工程款如何追償
通過資質掛靠的方式承攬工程,實際施工人完成工程施工,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工程掛靠行為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掛靠行為有: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但建築法已明文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也是説,任何的施工企業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工程掛靠協議都是違法的。
工程掛靠協議內容違法,協議無效,也就不存在有些掛靠協議有效,有些掛靠協議無效的情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通過掛靠資質的方式承攬工程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雖然承包合同無效,但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如果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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