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主體工程質量能否申請鑑定
對工程主體質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工程質量申請鑑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鑑定,雖申請鑑定但未支付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鑑定,雖申請鑑定但未支付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鑑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託鑑定的事項、範圍、鑑定期限等,並組織當事人對爭議的鑑定材料進行質證。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鑑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鑑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鑑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如何處理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
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爭議也應當依循上述法律規定處理,不過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更有利問題的解決,因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建設工程領域的專家進行仲裁。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工程質量鑑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為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