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未簽署如何確定工程款
工程合同未簽署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工程款,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第八百零六條【合同解除及後果處理的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追要拖欠工程時需要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比於一般合同糾紛關係更為複雜,所以對證據的要求更高。
追要拖欠工程款時通常需要下列三類證據:
一、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包括原告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
主體訴訟資格是前提,如不能證明主體資格,法院會不予受理。
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本類證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協議、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涉及招投標的,還應當提供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