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工程停工多長時間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規定,工程停工後,經建設單位催告,施工單位仍然拒絕開工的,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建設單位就可權單方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八百零六條【合同解除及後果處理的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追要拖欠工程時需要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比於一般合同糾紛關係更為複雜,所以對證據的要求更高。
追要拖欠工程款時通常需要下列三類證據:
1、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包括原告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
主體訴訟資格是前提,如不能證明主體資格,法院會不予受理。
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本類證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協議、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涉及招投標的,還應當提供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
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包括工程預算、決算報告;
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憑證;
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如果發包方對工程量或結算書未確認,就需要提供施工圖紙、竣工圖紙,施工現場記錄;
工程有關照片和錄像;
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確認的簽證;
經過發包人或者工程師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實施情況記錄等所有與本工程相關的書面材料。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施工單位停工後,經建設單位催告,在合同的期限內仍然不開工,造成工程合同無法履行的,建設單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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