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市XX。
負責人文XX。
委託代理人盛春龍,上海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
委託代理人孫XX,江蘇XX律師。
上訴人上海市XX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2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被上訴人發生傷害事故後經嘉定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因工緻殘程度十級的事實清楚,而上訴人作為用工單位未為被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責任應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提出的各項主張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支持。原審法院根據查明事實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二審期間並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上海市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卞XX
代理審判員
章XX
代理審判員
鄔梅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書記員
江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