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XX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委託代理人曹建平。被告南通XX公司。法定代表人嚴XX。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XX公司訴被告南通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江蘇XX公司於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江蘇XX公司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准許原告江蘇XX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3995元,由原告江蘇XX公司負擔。審判員肖紅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書記員顧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