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何時中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何時中止?

勞動關係中止是指相關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相互協商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但方面提出的,暫停履行勞動合同上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然而除非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中止,否則想中止勞動關係也需要一些條件。那麼,勞動關係何時中止?下面由本站來給大家解答。

一、勞動關係中止條件

勞動合同的中止可以分為協商中止和單方中止。協商中止,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協商中止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的合意並通過書面的形式達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筆者建議對勞動合同中止應採用書面協商一致的形式。

單方中止,是指當發生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單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的協商中止,單方中止僅需一方通知另一方便能達到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目的,但是為了避免勞動合同中止被用人單位濫用,不少地區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司法指導意見裏面也對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予以了限制。結合各地的規定,在如下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依照雙方合同的規定或者各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1、勞動者應徵入伍;

2、涉嫌違法犯罪被拘留的;

3、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間、被強制戒毒期間;

4、勞動者失蹤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當發生這些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單方中止勞動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

二、勞動合同中止後的工資支付問題

  勞動合同中止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工資?筆者認為:首先,有約定,從約定。雙方達成了勞動合同中止的協議,可以約定該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如果對工資支付有約定,則從約定。其次,無約定,不支付。因為勞動合同中止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狀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無需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既然勞動者未履行勞動法規定的義務,則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工資,這樣權利義務方能對等。

  例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使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除非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工資。

由以上相關條款可知,用人單位若想提出與勞動者中止勞動關係,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一般是勞動者因為自身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義務,而用人單位不能平白無故地中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關於問題勞動關係何時中止,希望以上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