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易薪易崗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的易薪易崗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的易薪易崗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易薪易崗的規定。易薪易崗即崗位工資隨職工崗位的變動而調整,具體由公司和員工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説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1、親自履行原則,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2、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等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4)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即勞動合同內容往往不僅限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時還需涉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受的物質幫助權。如勞動者死亡後遺屬待遇等。

事實上,法律制度沒有強行規定過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模式,每一家用人單位都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規定員工的工資待遇,只要用人單位規定的基本崗位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就合理。易薪易崗這種工資發放模式,對員工跟用人單位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