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1、性質不同:社會保險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具有經營性,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
2、建立基礎不同:社會保險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上,只要形成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自願投保,以合同契約形式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3、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商業保險由企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4、對象不同: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其範圍由法律規定,受資格條件的限制;商業保險的對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願投保並願意履行合同條款即可。
5、保障範圍不同:社會保險解決絕大多數勞動者的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只解決一部分投保人的問題。
6、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資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分擔;商業保險的資金只有投保人保費的單一來源。
7、待遇計發不同:社會保險的待遇給付原則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險待遇一般採取按月支付形式,並隨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每年調整;商業保險則按“多頭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則確定理賠標準。
8、時間性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穩定的、連續性的制度;商業保險是一次性、短期的企業行為。
9、法律基礎不同:社會保險由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來立法,商業保險則由經濟法、商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來立法。

社保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併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