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推薦18篇)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推薦18篇)

[案情]:

2004年5月14日,劉某自帶三輪車到何某開辦的液化氣站從事送液化氣工作,雙方約定報酬按每送一瓶液化氣2元計價。同月16日,劉某依何某指派送液化氣,途中不慎將三輪車撞到牆上,致使頭部受傷,經治療花去醫療費15000餘元,事後何某支付了1000元,劉某向何某索賠餘款無果,遂將何某告上法庭。

認定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雙方是一種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這直接關係到何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僱傭關係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否獨立完成工作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受僱期間從事僱傭活動(即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其意志和行為受僱主的約束和支配並受其監督為之服務。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雖也為定作人選任併為之服務,但承攬人是獨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督之下。

二、承擔責任種類不同。僱傭關係中,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所受損害,僱主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88)民字第1號《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任意侵犯。因此,僱主負有不得侵犯僱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義務,僱員一旦在受僱工作中受傷,就意味着僱主已違反了該義務,僱員有權要求僱主基於勞動保護進行賠償,由於這項賠償權不是基於僱傭合同產生的,侵害的也不是僱員的債權,故屬侵權責任。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依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互相承擔的一種合同責任,承攬人如在工作中受傷,因不屬合同約定的債權範圍,定作人也不負有賠償的義務。

三、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之通例,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攬關係中,因雙方是合同關係而不存在着侵權關係,承攬人受傷不屬合同調整範圍,不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送液化氣的行為即將液化氣送往何處,交由何人等,都受何某授權和指示,並在何某的直接監督下執行,其工作也不具有獨立性。劉某雖自帶勞動工具,但並不能改變其受僱的性質,故劉某與何某之間應為僱傭關係。劉某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無論其主觀過錯如何,都應由何某承擔全部的責任。

需指出的是,有人在認定僱傭關係的同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即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認為僱員受損自己存在過錯,應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該條規定是針對普通侵權關係,而不能適用僱傭關係,因為僱傭關係中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不問僱員受損的原因,僱主應承擔全部責任,這也正是僱傭關係的一大特點。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2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法律關係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

最常見的承攬就是修理各種東西。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僱傭就代表着僱工出現意外,僱主負責,承攬則是承攬人對手下僱傭負責,定作人對承攬人和手下僱工出現的意外不承擔責任。 承攬一般代表着少點責任,僱傭關係則責任就大多了.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3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其標的具有特定性,且為雙務、有償、諾成和不要式合同。
勞務合同為勞務合同為雙務、有償,但須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若勞務供給僅為其他約定的附隨義務或者為達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者供給勞務為目的的合同,勞務合同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並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該工作成果並給付一定報酬的協議。承攬人已供給勞務,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請求報酬,而提供勞務者若已供給勞務,即使未達到接受勞務一方所期望的結果,接受勞務一方仍須支付提供勞務者報酬;承攬合同的承攬人自己承擔危險獨立完成工作,而勞務合同的危險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即“勞務契約”,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特點是一方提供勞動力供對方支配,與一方獨立完成對方所委託工作的承攬合同和一方向對方提供特定勞務的勞務合同不同。因此,其具體區別在以下幾點:
一是合同的標的不同。承攬合同是以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該工作成果為標的,勞務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者的勞務為標的。勞務合同強調勞務本身,而承攬合同不看重工作的過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
二是雙方當事人的地位關係不同。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從屬關係,工作過程中,承攬人與定作人相對獨立,承攬人並不受定作人的指揮。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勞動力的使用權是屬於接受勞務一方的,提供勞務者必須聽從接受勞務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監督和控制,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者之間有從屬關係。
三是報酬給付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由於合同的標的是工作成果,一般是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成果並將其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檢驗後,一次性將報酬支付給承攬人,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承攬關係持續時間多數比較短。而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者一般是建立長期的穩定的勞務關係。
四是所屬法律範疇不同。承攬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勞務合同一部分是受公法的調整,在現代社會,為了保護提供勞務者的利益,公法的立法更多地涉及了勞務合同。
五是風險轉移不同。承攬合同中,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或者是承攬人發生的危險和意外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對此定作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是提供工具與設施的主體不同。一般來説,承攬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帶工具,並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時間。而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工作的條件、設施以及工具,並且有固定的勞動時間。
以上便是關於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希望可以幫到您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4

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提供勞動,並按勞動的質量和時間給付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完成一項工作,最後要提交勞動成果,並根據勞動成果給付報酬。以上是關於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的解答。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5

您好,承包合同與租賃合同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雖然兩者在兩權分離等方面具有共同點和兼容性,但它們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區別:一是對象不同。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標的,對象是經營成果;租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標的,對象是資產。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經營者具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權是不完全的;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具有企業機構的設置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對職工的錄用和解聘權等,而且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三是經營者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同。承包經營者完不成任務時,只是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如適當扣發工資和獎金等;租賃經營者則實行財產擔保。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財產成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等。在權益、風險、動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經營高。四是企業留利的歸屬不同。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由税後利潤形成的新增資產仍屬企業,而不屬於承包經營者個人;租賃經營的承租者在租賃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資產增值部分則全部或者部分地為承租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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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6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以上就是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希望能夠幫到你。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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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7

您好,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之間的區別”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回答如下所示:個人認為,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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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8

對於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以上就是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希望能夠幫到你。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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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9

租賃合同簽訂的目的是對租賃標的物使用權的讓渡,所以需要存在一個有形物作為租賃標的,能夠交付,並且該物有使用價值。
承包合同不一定存在一個實際的標的物,可能只是一種經營模式,比如出租車行業,出租車本身可能是司機所有的,司機承包的是出租業務本身而不是車,所交的份錢也不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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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0

施工總承包合同和施工合同區別大了。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標的物是一個較大的工程,這個工程包含了多個專業的若干個分項工程,由具總承包資質的公司與甲方簽訂總承包合同,然後分包給具相應施工資質的各專業施工公司。
施工合同則是與XX公司簽訂的專業施工合同。
當然,如果項目不是總承包制的,甲方與施工單位直接簽訂的施工合同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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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1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以上就是施工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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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2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為:(1)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XX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負有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義務,即雙方負有對價給付關係,因此為雙務有償合同。雙方當事人意X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對合同形式法律沒有特別要求,因此承攬合同為XX性、不要式合同。(2)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這裏的工作成果是勞務的物化體現而非勞務本身。(3)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滿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買賣合同是指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為:(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3)買賣合同是XX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X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以上是加工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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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3

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涉及生活中的各個領域。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各類承攬合同共性的規定,對每一個具體的承攬合同,不可能事無鉅細地列舉完畢。因此,區分哪些合同是承攬合同,對正確適用法律尤其重要。由於承攬合同往往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也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在審判實踐中,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最容易混淆,需要認真加以區別。
一般而言,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如一方的義務是按對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對方的義務是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而又無法律特別規定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等)的,則屬承攬合同的範疇。否則,不屬於承攬合同的範疇。
具體而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關鍵在於: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合同,而買賣合同則是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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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4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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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5

你好,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種類不同。
工程分包的是建設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
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完成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
勞務分包人只提供勞務即勞動力。
3、簽訂條件不同。
承包單位分包工程,必須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則不需要業主同意。
4、合作管理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統一協調管理,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
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是工程承包人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於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的一部分,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價款結算不同。
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
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勞動力單價和工時數量進行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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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6

你説的是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吧。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民法典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以上就是顧問團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擬定上需要幫助可購買模板或請律師代寫。您也可以直接聯繫客服為您解決問題(添加微信/打電話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範本17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都要為完成工作付出一定的勞動,但兩者存在本質的區別。僱傭合同的標的是受僱人提供的勞務本身,僱用人按照受僱人的勞動質量或者數量或者時間支付報酬,只要受僱人付出了勞動,僱用人就須支付報酬。僱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組織領導關係,受僱人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指揮。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的,僱用人也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這意味着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得承攬人勞動的成果,而不是完成勞動過程,並且承攬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後才能取得報酬,換句話説承攬人的勞動沒有成果可以交付,即使付出了勞動也不能獲得報酬。

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組織領導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_____性。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的,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與定作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對於在工作期間承攬人因工作導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第9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在現實生活中,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引起爭議的時候較多,二者有些相似,但兩者畢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有着本質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術、條件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該合同為諾成、有償、雙務合同。僱傭合同是僱主通過佔有僱員的勞動力來為自己獲取利益,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法律關係中主體雙方的地位不同

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_____性;而在僱傭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二.標的物不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與設備為定作人提供工作,並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僱傭合同,僱員提供的是勞務本身,僱員只要按照僱傭人的要求提供勞務即可,而不能要求僱員必須有勞動成果。

三.取得報酬的前提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而在僱傭合同中,僱員只要按照僱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勞動,就可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四.生產條件和生產工具的提供不同

承攬合同一般是承攬人自備生產工具;僱傭關係中一般是由僱主提供生產工具。

五.法律關係存在的時間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是臨時的、短期的;而在僱傭關係中一般是較為穩定的、長期的。

六.發生損害時責任承擔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對於在工作期間承攬人因工作導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第9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