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虐童如何處罰,有什麼法律依據?

近些年來,教師虐待兒童的事件頻繁發生,在一些學校尤其是幼兒園,教師虐童現象屢見不鮮,大量的新聞報道讓有孩子的家長們不放心將孩子託付給幼兒園或者學校,如果自己的孩子也遭遇到這樣的情況怎麼辦呢?如今,法律上已經出台了明確的條文來保障這些兒童學生的利益,本文將具體講講老師虐待孩童將如何處罰,並且告訴大家我國有哪些法律上對老師虐童作出了規定。

老師虐童如何處罰,有什麼法律依據?

老師虐童如何處罰 有什麼法律依據

一、虐童罪問題上,法律首次將老師列入犯罪主體範圍

就在虐童事件不斷曝光之際,法律明確將監護或看護人員虐待兒童的行為入罪,為司法機關今後處理相關情形提供了準繩,也積極迴應了公眾越來越強烈的保護兒童呼聲。《刑法修正案(九)》,在有關“虐童罪”問題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員,將幼兒園、學校老師、保姆等負有監護未成年人職責的人和單位列為虐待罪犯罪主體範圍。“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一罪刑單位的設置,無疑為虐童行為劃定了更為嚴厲的紅線,使處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種最嚴的選擇。近年來,教師等羣體對兒童實施傷害的案件層出不窮,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制裁。過去虐待罪的主體為家庭成員,而教師等人員不符合虐待罪的主體條件。因為虐童罪主體的範圍較小,監護或看護人員同樣甚至更為嚴重的虐待行為,始終得不到應有的懲處,這樣不僅難以遏制類似行為的一再發生,讓部分人格扭曲、行為不當的教師得不到及時糾正,也讓公眾對教育機構的信任遭遇危機。一句話,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看護人員因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責任,最後造成的是各方共輸的結果。

二、進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影響

過去對虐童案件的問責通常停留在師德層面,然而,道德的約束畢竟是軟性的,對教師的震懾作用有限,道德譴責和輿論聲討也容易將負面效應擴大化,將個案上升為整體,在不經意間給整個教師羣體貼上了負面標籤。在傳統的“師德”自律之外,對虐童行為的懲處呼喚更強而有效的他律。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明確,教師如果對未成年學生採取為法律所不許的行為並造成一定的後果,將受到法律制裁。肩負教書育人神聖職責的教師,切不可再心存僥倖,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為自己開脱。而且這一法案規定了在受虐待兒童無力自訴的情況下,國家機關不會袖手旁觀,公權力將直接出面維護作為弱者的學生的權利。如果仍有教師希望借兒童説不清楚來逃避被追責,很有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

刑法將教師虐待兒童入罪,不但保護了未成年人,同時也保護了教師本身。因為法律要求以事實為依據,無論兒童的訴説、家長的投訴,還是檢察機關的起訴,都必須有確鑿無疑的證據支持,不會隨便陷無辜教師於有口難辯的困境。過去因為法律存在疏漏,公眾懷疑不斷,教師和學校難以自訴清白,迫於輿論壓力最後造成某種“疑罪從有”的客觀結果,今後肯定會大大減少。如此,無論對教師、學校乃至整個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

三、還有哪些法律提及虐童行為

事實上,現行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於虐童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如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教師法規定了教師應當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法還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為今年來老師虐童事件層出不窮,孩子和家長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社會影響惡劣,國家也在近期出台了嚴厲的法律,來懲罰犯罪者,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如果作為孩子的家長,自己的子女在幼兒園或者學校也遇到了這種情況,不要害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具體的情況細節,可以找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做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