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一、校園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校園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校園欺凌的概念界定和法律責任是根據學生之間發生的情況來確定的,校園欺凌就是發生於學生之間的暴力或者非暴力行為,這種行為是具有反覆性,是反覆存在的,然後施暴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治安處罰責任,還有刑事責任。

《未成年保護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二)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三)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可以知道,校園欺凌就是指發生於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這個行為是違法的,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施暴者應當對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可以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可以對其處罰,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學校的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事件。學生有進行校園欺凌的,應當對受害者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應當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構成違法行為的,可以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其中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