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新增罪名的犯罪區分是什麼

一、拐騙兒童罪新增罪名的犯罪區分是什麼

拐騙兒童罪新增罪名的犯罪區分是什麼

拐騙兒童罪新增罪名的犯罪區分有以下幾點: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二、拐賣兒童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該司法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此外,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捕。

孩子是一個家庭和睦的支柱,同時也是一個家庭的未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獲得不當利益,通過哄騙他人小孩,進行犯罪行為,在我國稱之為拐賣兒童,其嚴重觸犯法律規定,並且對於家庭以及社會的危害非常之大,對於此類案件將給予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