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摔傷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超市摔傷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超市摔傷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怎樣的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履行作為的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説開了就是應當要做的工作沒有做。本案中,周先生及其小孩到超市購物,超市作為經營者,理應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特別是對於水產區,超市應充分考慮地面容易濕滑的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乾燥、設置警示標誌等),但超市卻忽視了其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疏忽了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構成了不作為侵權。在和商場就賠償無法達成協商的情況下,注意及時收集相關治療的單據、憑證等,到法院進行訴訟。

2、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相對人受到人身損害。

3、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事實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過錯。值得注意的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只要超市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超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反之,就推定過錯成立,超市構成侵權責任。

二、超市摔傷賠償責任相關的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些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綜上所述,關於超市摔傷賠償責任這個問題,只要商場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商場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但不管商場有沒有責任,都應該先救助受傷者,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