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產品質量過期如何賠償
民法典規定,產品質量過期繼續銷售,屬於產品侵權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的,一般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產品生產者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經營者明確產品已經超過有效期,繼續銷售產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一般是依據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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