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砸傷賠償由誰承擔?

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

高空拋物砸傷賠償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亦即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其有過錯並確認其承擔民事責任。反過來,當受害人請求賠償時,只需舉證證明受損害的事實、受損事實與高空墜物有因果關係,以及墜落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該墜落物存在支配關係即可。我國現行法律對如何確定高空墜落物的被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受害一方在具體致害人不明的情況下,一般只會起訴有致害可能的建築物住户和建築物的管理者如物業公司等。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也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該條規定,若在此法實施後出現的無法確定高空墜物具體致害人的情況下,除了被告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外,該棟樓的業主都將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於物業管理的範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舉證出來就可以了。全力配合業主解決此事,這是物業公司應該做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拋物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