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侮辱誹謗罪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對侮辱誹謗罪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法對侮辱誹謗罪規定是怎樣的?

1、《刑法》對侮辱誹謗罪規定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侮辱誹謗案一般屬於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是就是公訴。

3、侮辱罪、誹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且此兩種罪名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二、涉嫌犯侮辱罪的行為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任何公民,若是故意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且該行為導致了嚴重的後果,那麼行為人就涉嫌犯了侮辱罪。而對於那些出於打擊對手等為目的,故意捏造、並在自己的生活圈、或者是網絡環境之中散佈不實謠言的,可能涉嫌犯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