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損害賠償有限嗎
侵犯公民名譽權,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賠償的數額依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確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民法典》第一千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名譽侵權抗辯事由有哪些
1、正當評論: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可以受到公眾評價的事情進行正當的評論,而涉及到對特定人言行的批評,不構成名譽侵權。
這是基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原則。
如媒體對違法犯罪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進行批評;
對他人的智力作品進行評價;
選民對被選舉人發表評論;
公民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等。
2、合法行為:
主要包括各級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即使其在會議上的陳述會損害議政範圍內他人的名譽,也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黨政機關依據職權對自己管理的幹部、職工依據一定的事實做出涉及個人品德的評價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3、受害人同意:
公民有權在法律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
所以,如果受害人在能夠預見行為後果的情況下事先同意他人為某行為,結果名譽受到損害,受害人不得請求名譽權保護。
當然,受害人的同意必須是真實的、自願的、明示的。
並且,行為人的行為應在受害人事先同意的範圍。
否則,行為就具有違法性,造成名譽損害的,構成名譽侵權。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如果侵犯公民名譽權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需要結合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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