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權與姓名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商業名稱權與姓名權的區別有哪些

商業名稱權與姓名權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主體不同,姓名權的享有主體是所有的公民,即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享有主體是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作人等等,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是法人不能單獨以自然人存在。

第二,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內涵不同,姓名權可以包括個人姓名或者別號、曾用名、筆名、藝名等,只要符合相關法律即可,而名稱權則主要指商號或者是公司的標識,沒有其它延伸的內容。

第三,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限制不同,姓名權即在自然人出生的時候,長輩或者父母所取,只要不取太離譜的姓名,例如取五六個字的姓名等等,一般都沒什麼限制,但是名稱權則是法人或者企業擁有為多,所以獲取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權能不同,姓名權的權能分為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而名稱權除了這三種權利外,還有轉讓權,可以把企業或者法人所擁有的名稱來進行營利性的轉讓。

二、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相關的案件受害者應積極的根據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遞交當地的主管部門進行辦理。如無法解決的,應積極的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按照自身的實際損失或法律規定要求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