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為才認定是性騷擾?

一、怎樣算“性騷擾” 法律上缺少明確規定

怎樣的行為才認定是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將“禁止性騷擾”明確納入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但怎麼樣的行為才算是“性騷擾”,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對於性騷擾的認定,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1、行為的主觀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圖

即行為者實施性騷擾的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含有性的目的,而這種行為又是為被侵害人所不歡迎、不願意、不感興趣的行為。但是,鑑於我國的國情,社會公共場合如車站、廣場等大型場所往往由於條件有限,擁擠、擦撞在所難免,所以應該採取嚴格的認定標準。

2、行為方式的認定

從廣義上講,強姦、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對婦女也是一種騷擾,從但程度上看把它稱作性侵害更為合適,所以《刑法》對它採取更為嚴厲的處罰。性騷擾是相對較輕的一種性侵犯行為。性騷擾通常是騷擾者向被騷擾者做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語言或舉動,包括身體接觸、言語、圖文展示、眼神及姿勢等,如:講黃色笑話、評頭論足、展示色情圖片、刊物及用品,詢問性隱私、約會、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勢、身體觸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騷擾的場合界定

性騷擾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上級對下級、僱主對員工或同事之間的性騷擾行為;二是員工在為單位工作中,遭受顧客性騷擾的情形;三是公共場所,例如公共汽車上,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行為。第一、二類情形可以總稱為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後者可稱之為公共場所性騷擾。

4、性騷擾的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異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國,女性對男性施以性騷擾的情形,雖然未曾見過明文記載,但是近年來也時有發生。所以我們應該借鑑國外性騷擾概念發展的趨勢,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將上述情況納入性騷擾研究範疇。使我們未來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涵蓋面儘可能寬廣一些,以免遺漏。這也是上述法規的一個缺陷,它僅僅規定了對婦女的保護,範圍不夠大。

並不是對女性動手動腳都一律認為構成性騷擾,此時還是要經過嚴格的認定才行,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冤枉他人。而在認定性騷擾的時候,不妨參考一下上述四個因素。一旦認定構成性騷擾的,就可以依法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