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害名譽權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新聞報告侵害他人名譽權,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的相應的責任方式,包括損害賠償和非財產性的責任方式。非財產性的責任方式主要有停止損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方式。

新聞侵害名譽權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0條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 的行為。

第15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
,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 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第151條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 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