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臨時羈押最長期限如何規定

異地臨時羈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是需被逮捕或刑事拘留,而並未在案發當地的,需異地臨時羈押,一般期限為三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剝奪,但這種羈押畢竟不是刑罰。對於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為11天。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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