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僅以欠條起訴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借貸糾紛起訴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提供欠條經查證是屬實的,完成了舉證的責任。如果被告要抗辯的,就要提供相反的證據反駁原告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證據有哪些
第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第二、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3、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4、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第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欠條是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證據之一,原告提供欠條舉證債務關係成立後,如果被告要抗辯的,就要提供相反的證據反駁原告主張,能證明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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