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訴訟時效能否申請支付令
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申請支付令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第二百一十五條受理支付令申請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二、債權過了訴訟時效怎麼辦
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救濟:
(一)自願履行。
對時效已過之債權,債務人自願做出給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債務人不知時效已過,也不例外。
它是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的結果。
(二)承認債務(權)。
如果債務人明確承諾將履行“已過時效”之債務,無論何種方式,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
但在實踐中,承認的方式常為:
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籤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
對前兩種方式,我國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肯認,而對後一種方式,我國則缺少相應的規定。
需要説明的是,對債務(權)的承認,只是以原債權債務的內容為基礎的新的債的關係產生,從理論上講,這為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原債務(權)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
部分承認債務(權)亦如此。
(三)抵銷。
在抵銷中,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主(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
抵銷分法定的和合意的兩種。
對合意抵銷,雖是雙方行為,但須協商一致,這已含有債務人“自願”的因素,因此,債務人以“過時效”之債務抵銷對方債務的,發生自願履行的效果。
由於法定抵銷為單方行為,抵銷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對“過時效”之債權(務)的抵銷,在不同主體間的效力(果)是有區別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所以超過訴訟時效後,只要符合條件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務人對支付令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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