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聚眾鬥毆罪中是否有從犯

一、按照法律規定聚眾鬥毆罪中是否有從犯

按照法律規定聚眾鬥毆罪中是否有從犯

聚眾鬥毆罪有從犯,聚眾鬥毆是屬於典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可能有從犯的,聚眾鬥毆罪的從犯可能是案件的積極分子。聚眾鬥毆是行為犯。聚眾鬥毆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未構成犯罪的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構成罪的條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三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聚眾鬥毆罪中有從犯,這項罪名是故意犯罪。聚眾鬥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糾結多人蔘與鬥毆行為,犯罪的主體是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聚眾鬥毆罪是公訴案件,要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再由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