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生效後對方沒有錢怎麼辦
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如果無錢而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經強制執行後沒有財產可執行的,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二、申請支付令條件
1、有權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債權人。
2、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即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適用督促程序;
而且,督促程序只適用於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返還建築物,為一定行為的案件,都不能申請適用督促程序.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
有價證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財產權利必須實際持有其券才得以實現的證券,如本票,匯票,支票,股票,公債,國庫券,提貨單,抵押單等.可以適用督促程序的給付之訴的案件,如借款,借貸,有效買賣欠款,賒銷,代銷欠款等.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督促程序中的申請人必須是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而且債務人也不負有履行其他債務的義務.具體地説,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負有對等給付的義務,或者對等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此外,還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另有債權關係,但按其性質,不能與債權人的權利發生抵銷的情況.
4、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已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
5、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這裏所説的送達是指直接送達,支付令的送達不能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在兩種情況下,應視為支付令不能送達:
一是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採用公告方式才能送達的;
二是債務人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情況比較複雜,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簡便地處理糾紛的立法原意,故視為不能送達.
6、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附有債權文書。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支付令生效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可是以申請強制執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沒有可供執行財產,執行程序會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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