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詐騙罪成立後錢還嗎

一、根據規定詐騙罪成立後錢還嗎?

根據規定詐騙罪成立後錢還嗎

詐騙罪成立後,嫌疑人需要還錢,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詐騙案件中嫌疑人拒絕退賠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可以,詐騙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詐騙案件中的賠償責任人包括哪些人?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四、涉嫌詐騙罪可以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涉嫌詐騙罪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構成詐騙罪被判刑的不代表可以免於犯罪嫌疑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判之前主動對受害人履行民事賠償責任,人民法院量刑時會考慮到退賠情節適當從輕處罰。沒有退賠的,受害人也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