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立案後聯繫不到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立案後,法院開庭前通知不到原告的,法院會向原告發出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按撤訴處理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撤訴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法院傳票怎麼送達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
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
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院立案後原告聯繫不上的,法院可以向原告發傳票傳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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