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駁回支付令申請可否複議
法院裁定駁回支付令申請的,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百一十六條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支付令申請書一份。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書應加蓋公章;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
申請書需使用黑色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二)證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各一份,參照民事案件主體資格材料的規定;
受委託代為申請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
申請人為涉港、涉澳、涉台、外國自然人、外國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代表該法人、其他組織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參照民事案件授權委託書的規定。
(三)證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間存在簡單、明確法律關係,且債權債務數額已確定、到期、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材料複印件,該複印件應與原件核對無異。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所以對裁定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上訴,但不適用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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