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怎麼算侵佔他人財產?

具體怎麼算侵佔他人財產?

一、具體怎麼算侵佔他人財產?

1、拒不歸還屬於他人的財產就算侵佔了他人財產。

若此種不歸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有涉嫌犯侵佔罪的可能。

2、對於侵佔罪,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3、侵佔罪的合法持有情況,僅有下列三種:

(1)代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等而持有大衞保管;

(2)撿拾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

二、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不同。

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後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二)危害行為不同。

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佔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後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類型,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三)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後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佔罪。

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首先是違法的,且根據規定,即使是捨得他人的遺失物,也需要返還。如果公民侵佔他人財產的數額比較大,即使侵佔者可以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的方式才佔有他人的財產,也依舊有可能會涉嫌犯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