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資源稀缺的背景下,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應當使訴訟程序的運作集中於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執,並且以儘可能小的成本解決爭執。一宗案件進入開庭審理後,是對全案庭審的各個環節都進行簡化審理,還是有選擇性地,有針對性地進行簡化審理,應遵守一定的原則和適用具體的方法。
第一,應簡化對被告人基本情況審查程序。對被告人基本情況的查明是所有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具體操作規程則根據案件情況靈活掌握。一方面,對於—般犯罪主體且沒有前科的,應簡化查明的程序。對這類犯罪主體基本情況的查明,審判長在訊問被告人何時時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被告人對起訴書所載明的本人的基本情況和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屬實,當被告人在回答屬實後,就不用再詳查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了,而將被告人的詳細的基本情況放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時,由起訴書中反映出來。
另一方面,對於被告人屬特殊犯罪主體的、有前科的應詳細查明。審判長在訊問完被告人何時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時,還應將上述情形作為重點加以詳細查明。因為,被告人的身份關係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所處刑罰的輕重,被告人若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是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受賄等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若曾受到過刑事處罰,又在法定的期限內重新犯罪則是被告人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也是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法定依據。
第二,應簡化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被告人一併送達“刑事案件審理須知”,將庭審中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即迴避權、辯護權、提出新的證據,要求重新鑑定權利及最後陳述權利在“須知”中載明;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羈押情況也可一併核實,為庭審活動的簡化打下基礎。其簡化的主要內容是:在審判長訊問完被告人何時收到起訴書副本後,緊接着訊問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達的“刑事案件審理須知”,對告知的刑事訴訟權利是否清楚,是否申請回避,是否委託辯護人等。這樣,庭審中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和交代訴訟權利可以從簡。
注意的是,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申請回避的理由以及合議庭對對其申請回避是同意或駁回,是不能省略的。
第三,應簡化對事實調查和證據質證程序。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審效率相對不高,主要表現為對訴訟雙方沒有爭議戒爭議不大的事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完善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議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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