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哪些人不適用緩刑?

一般哪些人不適用緩刑?

一、一般哪些人不適用緩刑

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法院判了緩刑怎麼處理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申請緩刑是屬於犯罪者所擁有的權利,一般在法院判決之後是可以提出來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如果所存在的罪行比較重,而且也是屬於累犯或者是首要犯罪分子,那麼法院是不會受理本人的申請,該如何判決就需要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案件不同,犯罪的情形不同,所存在的處罰標準就會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