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擔保費用規定是樣的?

一、訴訟擔保費用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擔保費用規定是樣的?

依據《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時,交納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訴訟擔保物權保全規定是什麼?

訴訟保全擔保是指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保全時,擔保人向法院提交的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價值與被扣財產價值大體相當的擔保,以便扣錯時賠償被申請人。主要包括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和財產執行擔保、解除保全擔保等等。擔保人的保證方式主要為保證金(現金或存款)、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等。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是針對起訴之前的保全措施提供的擔保。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情況緊急,厲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的情形,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但因案件尚未訴訟,是非待定。只有申請人依法提供擔保時,法院才會實施保全措施。無擔保,法院則會駁回保全申請。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是在訴訟過程中,當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的情形,可能造成對厲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厲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申請人)的申請對特定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和凍結或其他方式的強制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中,在案件事實未充分確定之時,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使財產保全得以實現。

在我們國家,訴訟保全是存在的,有一些訴訟保全他是在訴訟之前提起的。還有一些是在訴訟的過程當中提起的,不論是哪一種都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的,防止存在着一些錯誤擔保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