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代理規定分為哪幾類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代理規定分為哪幾類

一、代理規定分為哪幾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

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的分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託授權。

二、代理制度的新規定對錶見代理認定的影響有哪些?

對代理制度的修改完善,將導致委託代理中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並將對錶見代理的認定產生影響。通過梳理有關代理制度的規定發現,下列規定可能對錶見代理的認定產生影響。

1.對有無代理權的認定可能帶來的影響

(1)代理人未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

(2)被代理人將必須本人親自實施的事項委託代理的

如何認定表見代理?

2.對是否超越代理權的認定可能帶來的影響

(1)代理人以完全履行職責為由抗辯其並未超越代理權的

(2)被代理人授權不明的

(3)被代理人對代理權作內部限制的

我國的《民法典》中明確的規定了依據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將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類型。雖然分為三種類型,但每一種類型都不是能夠隨意違反規定的,都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相關責任和利益。作為代理人要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保護被代理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