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夠通過該制度撤銷他人進行訴訟所形成的錯誤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實現權利的救濟。

一般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當前我國社會處於矛盾多發的轉型時期,在民訴實務上體現為民事訴訟案件數量激增,訴訟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意情況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權益的案外第三人卻受司法機關被“騙取”的生效判決效力擴張的影響,合法權益被惡意當事人所侵害。為了遏制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的發生,同時也為未能參加訴訟而沒有獲得程序保障、卻可能受到判決既判力擴張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我國設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夠通過該制度撤銷他人進行訴訟所形成的錯誤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實現權利的救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理依據主要有三點:

(1)對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的矯正;

(2)對當事人主義缺陷的彌補;

(3)對第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首先,是判決效力突破相對性進而對第三人產生實際約束力可能造成對第三人不利的風險,為防止這種風險最終轉化為實際損害必須事先加以矯正。判決效力本身只應當約束訴訟當事人雙方,而不應當擴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據一定的利益考量規定了判決效力相對性的例外,此時判決效力會及於涉訴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由於判決具有形成力,即判決生效後會對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而這種對世性效力帶來的法律效果並不總是與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賦予訴訟當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訴訟利益同時,也應當賦予第三人等量的防禦性或救濟性權利,以保證兩端的權利義務大體相等。

此外,我國整體上來説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制度,儘管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制度有法院職權主義的傳統,但是訴訟模式採取當事人主義現在已經成為全世界的主流和趨勢,這一點在我國也不例外。然而,儘管當事人主義擁有諸多優點,但其同樣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缺陷。作為當事人主義模式核心之一的處分權主義對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最大潛在危險在於起訴的時間、內容、標的、請求及被告均由原告決定,廣泛自主的訴訟權利若被濫用,可能會為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通謀詐騙案外第三人提供便利。而另一核心辯論主義同樣可能因為虛假的自認而避開對方當事人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同時也混淆法官的案件真正事實的判斷,從而誘使法官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錯誤裁決,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知,第三人撤銷之訴正是一種通過撤銷錯誤裁判來彌補權利損失的時候救濟制度,通過與事前的訴訟參加制度、訴訟告知制度等和事後的第三人執行異議制度銜接,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國民訴法上對第三人權益的保護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