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前妻可以作證人嗎?
前妻是可以做證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件、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對證人作證的要求有哪些?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 作為證人。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 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是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 提交書面證言。“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 證。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4、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5、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6、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7、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8、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雖然前妻可以做證人,但是,在作證的過程中如實的陳述自己知道的情況就行了,不能因為跟對方的關係比較特殊就做假證,訴訟活動當中的當事人也不能慫恿證人作假證,做假證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