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銷仲裁情況有什麼?

一、依法撤銷仲裁情況有什麼?

依法撤銷仲裁情況有什麼?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仲裁裁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仲裁裁決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申請仲裁時,對方故意隱瞞證據,影響裁決公正;仲裁員在處理案件時存在索賄受賄的情況都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在我國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決定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需要按照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決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