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終止嗎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終止。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在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或者存在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時,監護關係終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因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時,監護關係終止。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終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