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二)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三)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