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與訴訟關係是什麼?

一、税收復議與訴訟關係是什麼?

税收復議與訴訟關係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税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税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税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税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一)、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 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外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税款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提供納税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4.税務機關作出的如下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權、停供發票;

② 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税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5.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覆的行為。

(三) 對税務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

(一) 申請人不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可以自受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

(二) 申請人直接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複議期限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税務行政訴訟判決的規定有什麼?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税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税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税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税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税收復議和税收訴訟都是處理税收爭議的方式,但兩者的管理結構不同,前者歸上一級税務機關處理,後者歸人民法院處理。法院處理税收行政訴訟案件時,需要先進行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開庭審理,最後會下達判決書。一般有4種判決方式,分別是維持原判,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變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