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逃税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一、偷税逃税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偷税逃税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税務局對於偷逃税款的處罰主要有兩個:第一,追回偷逃的税款,並對偷逃税款的納税人進行經濟處罰,一般是偷逃税款的五倍以下;第二,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申請給與偷逃税款的人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逃税款補交之後就不用坐牢了嗎?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偷税漏税在五萬元以下,公安機關立案前足額實繳應納税款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實施規定的行為,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偷逃税款補交之後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但是這有兩個條件:第一,偷逃税款金額在50000元之下;第二,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税務局對於偷逃税的懲罰主要是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