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是什麼,有哪些構成要件

在我國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偷税罪還沒有頻繁發生,但在税法逐漸完善的背景下偷税的人越來越多,頗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氣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偷税罪的相關知識。為大家講解偷税罪是什麼。

偷税罪是什麼,有哪些構成要件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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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體是國家税收的徵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偷税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於税收徵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徵。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偷税罪是結果犯,它必須達到法定結果才能成立。

法定結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標準)有兩個:

其一,偷税數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

其二,行為人因偷税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兩點呈並列關係,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點,即可構成偷税罪。

第一點,要求行為人既要達到“一萬元”這一絕對數額標準,又要達到“百分之十”這一相對比例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説的“數額加比例”標準。

第二點,所要求的“兩次行政處罰”標準是一項富有特色的規定。凡經濟犯罪,定罪量刑幾乎皆以犯罪數額為依據,這是定論經濟犯罪的損失時以數額表示的特性。偷税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在為其規定了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後,又為其特設了一個“兩次行政處罰”的標準,亦可説是“補充規定”的一項創舉。該規定實際上確立了一項“依據數額、不唯數額”的定罪量刑原則,而對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給予考慮,行為人在實施偷税犯罪行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一事實説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嚴重的。所謂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即指罰款。《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實施了偷税行為,但卻未達到“一萬元”及“百分之十”這一雙項標準,即不構成偷税罪,可由税務機關對該行為人處以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司法實踐中,有些納税人“大偷沒有,小偷不斷”,即經常偷税,但都未達到法定標準,以此來逃避刑事制裁,實際上是鑽法律的空子。(必須明確,“小偷”數額累計達到一萬元和應納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滿足法定要求條件,而不應視為一次性計算。)“兩次行政處罰”的規定,給偷税人劃了一條“事不過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為人曾因偷税受到過兩次行政處罰,再實施新的偷税行為時,不管數額是否達到“數額加比例”標準,都可以認定為偷税罪。這一規定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緊密地聯繫起來,它把對犯罪結果的考察追溯到行為人的先前行為,進行動態的考察,體現了刑罰個別化原則。

偷税罪,在懂法的人看來是有很大的空子可以鑽的,但是我國正在用更嚴謹的法律條例來彌補這個空子。《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是一個很人性化但也使投機取巧的人無法再繼續偷税的規定。依法納税,人人有責,希望每個人都能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