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認定需要注意的幾個界限

現實生活中,很多納税人為了能多掙錢就投機取巧的偷税漏税。那麼對於這些偷税行為,偷税罪是如何認定的呢?偷税罪的認定界限又有那些?雖然我國的法律中對偷税罪的認定作了一些規定,但是為了我們自己的權益我們要了解更多的關於我國偷税罪的認定的知識。下面就我國偷税罪的認定需要區分的幾個界限做一個簡要的闡述。

偷税罪的認定需要注意的幾個界限

在偷税罪的認定標準問題上,我們需要注意區分幾個界限: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10%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偷税的。這裏“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80%以上的。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正確區分偷税與漏税的界限。偷税與漏税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行為。前者是指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的手段,逃避納税義務,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行為;後者是指由於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過失而發生漏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行為,如由於不瞭解、不熟悉税收法規和財物制度或因工作粗心而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等。區別兩者的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故意,偷税是直接故意的行為,而漏税則是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可由税務機構依法補徵所漏繳的税款,並依法收取滯納金。

3.偷税與挪用税款的界限。有些納税人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常將應繳納的税款不上繳,隨意挪作他用,造成税款無法按時繳納,這種挪款的行為與偷税行為是有區別的,其主要區別在於主觀用意不同。如果挪用税款是為欺騙、隱瞞應納項目和經營利潤,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則應以偷税罪論處;如果由於資金緊張,暫時挪用税款,待資金週轉後便及時繳納税款的,不應作為犯罪.則應作為違反財經制度處理。

4.本罪與行賄罪的界限。如果納税人僅僅向税務人員行賄,並沒有採取欺騙、隱瞞的手段逃避納税義務,則應按行賄罪處理;如果納税人在行賄的同時,又採取了欺騙、隱瞞的手段來逃避納税義務,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數額較大的,則應按行賄罪和偷税罪實行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偷税罪的認定需要區分的幾個界限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偷税罪的問題,如偷税罪的犯罪構成等問題?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您好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