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是怎樣的?

一、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是怎樣的?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是怎樣的?

中國

1、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對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按照{民訴意見》第315條,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應該提供財產擔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外國

2、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由於中國已經加入《紐約公約》,當事人可以依照公約的規定或者依照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直接向該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

二、涉外仲裁的申請執行期限應當從何時起算?

雖然我國法院對涉外仲裁案件執行享有管轄權,但如果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則國內債權人在涉外仲裁裁決履行期屆滿時對債務人在我國領域內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難以掌握。因此,只有當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時,我國法院對案件執行的管轄權才能得以具體,執行法院才能得以確定,此時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詳言之,對於債務人及其財產均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如果債權人在仲裁裁決所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才在我國領域內發現債務人有財產的,其申請執行時效應從在我國領域內發現債務人有財產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