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