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涉及到的方面就是我們的權益受到國家機構或者政府機構的侵犯,就需要對我們進行賠償,也就是説我們的權益是完全受到保護的,國家機構單位也無法侵犯我們的權益,但是有些時候收容審查可能會浪費我們的時間,導致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出現,那我們可以申請收容審查國家賠償嗎?
申請收容審查國家賠償可以嗎?
收容審查是公安機關正常的工作方式,但是如果收容審查存在錯誤拘捕情況的話,我們是可以要求國家賠償的,如果是屬於正常審查的話,我們就無法成功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範圍:
(一)行政賠償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往往容易出現的就是公安部門的錯誤拘留,關於收容審查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正常流程,但是如果存在判斷錯誤本身和自身沒有聯繫的話,我們是可以申請收容審查國家賠償的,不過在進行申請國家賠償之前,我們還需要對國家賠償的相關範圍和法律條例進行了解,遇到問題處理起來也會方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