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關於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尚未出台,但有其他的一些相關規定,可以供我們參考。那麼大家知道招搖撞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招搖撞騙罪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在對本罪進行立案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説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是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範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姦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屬於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係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姦罪等論處。如果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於虛榮心,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務,不單是指非國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

其次,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員羣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

雖然我國暫時沒有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但在《刑法》第279條,當中也是對此罪作出了相應規定的,詳細説明了此罪是如何量刑處罰的。另一方面,本站小編還為大家提供了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