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情況下婚內強姦定強姦罪?
如果雙方因為感情破裂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強迫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是可以認定為強姦的。
但一般“婚內強姦”行為不宜以“強姦罪”論處,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原因:
第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夫妻間的性行為受法律保護,法律不干涉夫妻間性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確有一方在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而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雖然強制方應受道德譴責,但不是犯罪。受強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諧為由提起離婚之訴。
第三,一方違背配偶意願而強行發生性關係,如果情節嚴重,雖不構成“強姦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長期使用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關係,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可以視具體情況,分別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如果雙方因為感情破裂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強迫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是可以認定為強姦的。
二、強姦罪的量刑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