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進看守所是幾天批捕?

關進看守所是幾天批捕?

關進看守所是幾天批捕?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0九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拘留最長期限是30天,檢察院還有7天時間決定是否批捕,所以最長期限是37天。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一般是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七個月,完成偵查後,移交檢察院起訴,一般為一個月,如符合起訴條件,則提前公訴,訴至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宣判,大概為一個月。

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後即可聘請律師諮詢,包括取保候審,會見通信,以及對公安刑警的偵查工作違法行為的檢舉與投訴。在移交審查起訴後,可以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做辯護人了。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是一直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家人則沒有規定,一般是宣判以後。

因此,進看守所只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拘,限制自由的方式,與真正的批捕不同。批捕還需要公安部門進行申請,經檢察院批准之後才行。批捕後就意味着案件大致定性,偵查工作就此結束。在刑拘期間犯罪嫌疑人可為自己請律師辦理取保候審,但需要交納一定保證金,且取保候審時間也有期限。